我們常認為:法律應該是在替弱勢的一方(或受害者)討回公道,讓正義得以伸張,但事實上,這想法可能有點天真。


有個婦人慘遭家暴,吞忍許久後終於決定反擊,她蒐集好資料後提出告訴。後來雙方決定和解,和解書上明白寫著並結男方要按月付給女方兩萬五千元的扶養費,直到一方死亡或兩人離婚為止。


錢才付了一年多,就沒了下文,而且愛動粗的老毛病又犯了,老婆氣不過,又請了律師提起請求給付的訴訟;包括尚未到期的扶養費,連同再次被打傷的醫藥及精神撫慰金,一共要求丈夫要賠償五百一十萬元。


但承審的法官認為,扶養費的協議本來就是分期付款性質,且日後可能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消失,未到期的部分不宜提前請求,僅判准未執行的金額共十二萬五千元。而婦人的傷勢輕微,並無醫藥費的實質支出,精神賠償以兩萬元較為適當,所以丈夫共計應給妻子十四萬五千元。


五百多萬與十四萬五千是個很懸殊的差距,她拿到這十四萬五千元,還得支付五萬多元的訴訟費用,等於只拿了不到十萬元。


 離譜的還不止這一樁,另外一位婦人因不滿鄰居對她比了個「阿達」的手勢(就是用食指與中指頂在太陽穴做出旋轉動作),憤而提出告訴,還向對方求償四百二十萬!這已經夠不可思議了,法官居然還真的判她勝訴,還好實際賠償金額沒那麼嚇人,鄰居只需付出六張千元大鈔就可擺平。


這個婦人雖拿到六千塊,但她光事訴訟費就花了四萬兩千元,等於自己還要貼上三萬六,我想這個官司就算贏,也贏得一點都不光彩。


這些年來我常常看到新聞裡出現這些求償數字與判賠金額有著天壤之別的案例,有些人動不動就求償數千萬或上億元,我就在想:這個人真的有受到那麼大的損害嗎,不然怎麼敢開出這樣的天價呢?他們如果認為法官真會照他們的要求來判決,那也未免太低估法官的智商了吧?


每個被害者都應該要有捍衛自身權益的權利是無庸置疑的,這也才是法律伸張正義的本質。當我們自己變成受害的一方,我們一定也希望能討回公道,問題是公道要如何量化?有沒有一定的標準?能不能拿到天秤上來秤斤秤兩?


真的很難,就算法官化身為這個秤,我想他也很難說自己就能做到精準。但再怎麼有誤差,也不可能荒腔走板或天馬行空,有的人擺明了是獅子大開口,這樣的索求不但不能博得應有得同情,有時可能反而引來負面觀感。



我還記得以前有位生態攝影師,只要自己的照片為經自己同意被引用,就一定把對方告到底,不但不給對方和解的機會,還要求高額賠償金。雖然大部份官司他都贏了,但法官也未必都照他的訴求判決。有些引用者只是很單純的拿來作為教學用途,根本沒有要侵權的意思,但也被他說得十惡不赦。我學法律的朋友就告訴我,其實很多法官對這樣的人是相當不以為然的,只是礙於法律,也只能判他贏,但多半也會提點他「得饒人處且饒人」,這不是什麼重罪,其實不必不斷浪費司法資源。


公道的意義,是在返還(或縮小)受損害的權益,而不是無限上綱到反而利用他來達到獲利的目的;就算商業保險,也有它精算過的合理理賠上限,如果想把訴訟當成提款機,恐怕會贏了面子、失了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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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提斯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